中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减少天然林采伐3.32亿立方米******
中新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 陈溯)记者3日从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获悉,中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累计减少天然林采伐3.32亿立方米。
在当天召开的发布会上,中国国家林草局生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张利明介绍中国林草重点生态工程有关情况。
张利明表示,中国天然林保护工程于1998年启动,2000年全面展开,是中国林业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保护建设为主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到2020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5000多亿元人民币,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范围由重点区域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由停伐减产到全面停止,累计减少天然林采伐3.32亿立方米,天然林保护修复体系和制度体系全面建立,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实现了预期目标。
张利明表示,中国天然林资源持续增长,天然林面积较工程启动前增加3.23亿亩、蓄积增加53亿立方米。天然林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天然林单位面积年涵养水源量、固沙固土量分别比工程启动前提高了53%、46%。天然林生态系统有效恢复,有力促进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的改善。同时,国有林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加快,林区民生得到持续改善,民众植绿护绿,生态保护意识明显提升。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中国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较为充分的休养生息,面积和蓄积持续增加,但功能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突出。”张利明表示,据监测,在现有天然林资源中,结构不合理、功能低下、自然更新不良需要采取人工促进修复的有4亿亩左右。因此,有效提升天然林质量效益是今后一个时期天然林保护修复的主要任务之一。
据介绍,到2020年年底,中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已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为保持天然林保护修复持续发展,中国进一步编制了《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提出新时期天然林保护修复的战略布局、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